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40903
106
关于一九九四年本市实施城镇企业最低工资的意见
93558
39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92410
213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3543
627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70300
109
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70912
504
关于本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缴纳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问题的暂行规定
66887
747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85373
784
关于发布一九九三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
45918
696
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修正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自2016年5月29日,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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