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监管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3
省市地区:安徽,安庆市
发文机构:安庆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1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安庆医保政策“明白纸”——之医疗救助【监督管理】篇

1.医疗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的怎么处理?

答:医疗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收到医疗机构的出院通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医疗机构应将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配合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劝离;医疗救助对象拒不接受的,医保部门暂停其医疗救助。


2.参保人员骗取医疗救助怎么处理?

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医保部门停止其医疗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不规范怎么处理?

答: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对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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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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