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政策——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本站发布时间:2024-01-08
省市地区:安徽,宿州市
发文机构: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1-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1.什么是城乡医疗救助?

答: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参保群众开展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2.城乡医疗救助险覆盖人群是哪些?

答: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新生儿按规定办理“落地”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3.城乡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是哪些?

答: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监测人口等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

4.城乡医疗救助的保障待遇如何执行?

答: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1500元,监测人口起付线3000元。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比例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60%,年度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一个年度内,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给予倾斜救助:起付线1.5万元,救助比例5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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