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政策——医保热点问答之居民参保缴费

本站发布时间:2024-05-31
省市地区:安徽,宿州市
发文机构: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5-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医保热点问答之居民参保缴费

问 1、什么是城乡居民医保?

答:城乡居民医保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问 2、哪些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资助政策,个人不缴费或者少缴费呢?

答:按照《宿州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宿医保发〔2021〕5号)文件精神。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资助对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重复资助。

问 3、城乡居民如何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可在“皖事通”APP、“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等渠道缴费,也可以持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

问 4、到宿州参加工作后,才得知父母在老家帮我办理了居民医保,请问我能享受双重报销待遇吗?

答:在宿州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是不能够同时享受两项医保待遇的,如果参保人重复享受待遇的话,医保部门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故参保人应该按照自身情况选择一种医保进行参保。

问 5、城乡居民已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哪些情况可以办理退费?

答: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因下列原因重复缴费的,可依申请办理退费:1.资助参保的特殊群体,自己又重复缴费;2.参保人已参加职工医保,误缴本险种;3.线上重复缴费;4.其他符合退费条件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不予退费。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动态新增的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已经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可在乡镇(街道)医保办申请办理相应差额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动态新增的,不予退费;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可提供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退费。

问 6、如何申请退费?

答:申请人(缴费人本人,也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到县区指定受理点,提供个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和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线上缴费凭据截图等),具体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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